政府對廣告招牌有哪些政策?
哪項政策管理廣告招牌:
由嘉義市政府為了維護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及都市景觀,並塑造地區特色制定的「嘉義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廣告的種類:
一、招牌廣告: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及大型壁面帆布等廣告。
二、樹立廣告:指於建築物屋頂、公私有空地設置之廣告牌(塔)、綵坊、牌樓、電動燈光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汽球等廣告,依其尺度規模分為一般樹立廣告及大型樹立廣告,其中高度或寬度於屋頂上超過三公尺或於地面上逾六公尺,稱為大型樹立廣告。
什麼情況需要申請:
廣告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雜項執照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一點五公尺者。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縱長超過六公尺者。
三、樹立廣告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四、樹立廣告設置於屋頂高度超過三公尺者。
材質及照明規定: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耐燃材料或經耐火處理;其照明方式採外架照明者,高度在四樓以上廣告物照明燈具及支架突出建築牆面以二公尺為限,三樓頂版以下突出建築牆面以一公尺為限。下端距地面淨高不得低於四.六公尺,用電裝置設置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一、廣告物下端不得低於二樓樑底或騎樓正面楣樑底緣。
二、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三、設置於斜屋頂者,高度不得超過屋簷一.五公尺。
四、建築物經合法申請之雨庇、門廊或露台設置者,高度不得超過底緣一.五公尺。
五、建築物之圍牆上端設置者,高度應以同一水平位置為原則不得超過圍牆高度二分之一,外緣不得超過圍牆面。
六、帷幕牆上禁止設置。
側懸式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一、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露台欄杆或屋頂女兒牆。
二、突出無遮簷人行道或紅磚人行道部份,下端距地面三公尺以上。
三、突出車道上方部份,其下端距地面四.六公尺以上。
四、含固定支撐物、構造及維修設施凸出牆面寬度不得超過一.四公尺。
五、帷幕牆禁止設置。
六、建築物各樓層分層設置之招牌,應沿柱列中心線單排對齊排列,以符合美觀、整齊、安全為原則。
騎樓簷下招牌廣告設置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頂版下不得以懸吊型方式設置招牌廣告,僅得於騎樓內柱距地二.五公尺至二.八公尺之間,設置突出柱面不超過六十公分(含構架)之側懸式小招牌。
二、建築物之挑高騎樓外柱間得設置招牌廣告,其下端距地面三公尺以上。
樹立廣告設置規定:
一、公有地應以主管機關事先指定或同意設置之地點為之。
二、在公私有空地上設置之樹立廣告,其高度不得超過十五公尺;如在騎樓退縮地設置,應與騎樓線至少保持二.五公尺淨寬。
三、突出人行道部分,其下端距地面三公尺以上。
四、突出車道上方部分,其下端距地面四.六公尺以上。
五、在屋頂設置樹立廣告不得影響消防安全或防火避難;其高度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且不得超過九公尺(自屋頂版起算)。
六、在屋頂樹立廣告設置者,應依規定設置避雷設備及航空障礙燈。
七、樹立廣告設置時,其最大水平投影面積為二平方公尺以下。
八、在未開闢完成之公共設施用地上設置時,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高度以設置地點至地界線之最小距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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